贍養費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具有更改、暫停或終止執行贍養費命令的權力。若贍養費支付人或受款人任何一方或雙方認為需要更改贍養令,可向法庭申請。贍養費金額日後可能會更改,雙方的收入改變都可以成為調整金額的原因,如付款的一方失業、收入減少、再婚、家庭開支增加,又如果受款的一方有工作收入,則贍養費亦會減少,相反,如對方收入增加,受款一方亦可以要求調升贍養費。法庭在考慮更改贍養令時,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支付人及受款人當下的經濟狀況和經濟來源,子女的經濟需要和雙方任何經濟上的轉變,以作出符合情境的合理判決。支付人仍需跟從先前的贍養令支付贍養費直至法庭同意更改贍養令,才可按新的命令支付,否則,仍會被視為違反贍養令。
A. 配偶贍養費
一般而言,經濟能力較高的一方離婚後要支付贍養費予經濟較弱的一方,可選一次性支付或以每月支付生活費。一次性支付的好處是將事件畫上句號,雙方日後毋須再見面,亦不必擔心有關命令會否被推翻,能夠安心計劃未來的生活。假如選擇以每月支付形式,原則是盡量維持離婚後的生活水平與離婚前相若,但事實上,離婚後開支一定會有所增加,例如要多租一個地方居住的額外租金,所以,離婚後,沒有工作的一方不應期望贍養費/生活費金額和以前家用一樣,這是不切實際的。
B. 子女贍養費
離婚後,法庭會將該婚姻所出的任何子女的法定管養權交付予丈夫或妻子,直至該等子女年滿18歲為止,在顧及婚姻雙方的經濟能力後認為合理的一筆款項(不論一次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定期付款,或一筆款項兼定期付款,交給獲子女管養權的一方,以供贍養和教育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直至該等子女年滿18歲或某一教育機構或接受某一行業、專業或職業的訓練為止。
在訴訟期間,經濟較弱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贍養費令 – 亦稱為「臨時贍養費」,法庭會考慮雙方的生活水平及經濟能力,裁定另一方須定期支付贍養費,直至法庭發出絕對判令為止。
B. 頒布離婚絕對判令後
可分為給予配偶及子女兩類贍養費,支付方式包括 :
- 整筆付款令
支付人給予受款人一個指定金額,可以一筆過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這是一次過的命令,不能在日後作出更改或收回已支付的金額。
- 定期付款令
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支付人定期給受款人指定金額,此命令將在其中一方去世或受款人再婚為止。
- 有保証定期付款令
法庭如有理由相信支付人有可能不履行贍養費的命令,可以將支付人的某項資產加以押記,讓付款獲得保證或擔保。
- 象徵式贍養費令
若支付人未有足夠資產或收入以支付贍養費,或受款人未有明確的金額要求,法庭可要求支付人每年繳付1元象徵式贍養費,待支付人日後有充裕的經濟能力,受款人可以提出修改贍養費的金額。
但如果一開始雙方有共識或同意每月贍養費中有一個數額是用作供教育基金或保險,這樣就可以。但如果當初沒有這個共識,而現在支付人想自己直接付款給保險公司,不想經受款人交錢,就應該提供合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