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常見法律問題
丘志強律師
一. 背景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一紙婚書也難以保障雙方能遵守一生一世的承諾。隨著本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再婚的情況比比皆是。據政府統計處於今年1月15日出版,2018年1月號的《香港統計月刊》中的一篇專題文章指出,[1] 離婚的數目持續上升。2016年獲頒佈離婚判令的個案有17,196宗,是1991年的兩倍多。「再婚」即在舊家庭的婚姻關係瓦解後,新的成員加入而再重新組合的家庭。[2] 現從香港法律層面,就再婚家庭的婚姻關係、家庭成員的權利與義務、贍養費、撫養權和監護權等多方面進行探討。
圖一. 重組家庭的複雜性[3]
二. 繼親
1. 繼親[4] 是指生父與生母離異,或父母其中一方逝世後,子女跟隨生父或生母,其生父或生母後與第三方結婚,其後兩個家庭及其所生子女的多方關係。該親屬關係包括再婚配偶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再婚後所生的子女與再婚配偶前段婚姻所生子女之間的關係。
2. 而繼父母(step-parents)是指前段婚姻的原子女對生父母的現任配偶的稱呼,相對而言,一方前段婚姻所生原子女則為現任配偶的繼子女(step-children)。目前香港法例仍未就繼子女作法律定義,但是在Re Estate of Chang Fong[5] 一案中,法官明確指出繼子女並不符合《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子女」的定義。
三. 更改姓氏/名字
1. 再婚父母對於繼子女的姓氏是否需要跟隨繼父姓氏常有疑惑。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3條「子女名字的登記或更改名字的登記」中的第4款規定:「名」或「名字」(name)不包括「姓氏」(surname)。現應區分「姓氏」和「名字」來討論。按照《人事登記規例》第4條[6] 的規定,並沒有對取「名字」訂立特別限制,但改名準則要符合《人事登記規例》,且不能有粗言穢語或侮辱字眼,或容易混淆公眾視聽的字眼。[7]
2. 雖然香港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改姓氏的限制,但是在英國《1973婚姻訴訟法》及《兒童法1989》中指出:「未得到法庭的許可或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或將未成年子女帶離英國。」在本港,1995年的 Chung v Chung[8] 案,時任區域法院法官蘇禮仁法官援引上述英國法例,並拒絕案中母親在沒有獲得未成年子女的父親的同意下,更改該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由此可見,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需要原生父母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更改。但是在2018年的XS v LB[9] 案中的父親,反對母親申請將兒子的姓氏更改,法官指出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需要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及考慮社工的意見書後拒絕母親的申請。[10] 父親的反對並不是決定是否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唯一考慮要素。
四. 離婚後的贍養費
贍養費也是夫妻在離婚後常見的法律疑問。夫妻可在離婚時就贍養費問題達成協議,事後任何一方可以到法庭申請將協議更改,但如果雙方自願,且在律師給予正確法律意見下達成協議,法庭大多不會批准更改申請。法庭判令離婚後要付的贍養費有幾種形式[11]:無保證的支付、有保證的支付、整筆支付。法庭可發出贍養令,要求一方對婚姻的另一方管養的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支付贍養及教育的費用。[12] 雖然當受益方再婚時,該命令自動無效;但對於任何根據該命令而在該再婚之日已到期而仍未付的欠款,則繼續有效。[13] 而且,根據《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7條[14] ,若該贍養費為一次整筆支付的款項,法庭不能夠要求受益方退款,但若贍養費為分期支付的款項,獲判予命令的一方則不需要再繼續支付。若第二段婚姻也不幸需要申請離婚,則受益方不會有雙份贍養費(即同時接受來自兩段婚姻的贍養費)。
五. 撫養權
1. 雖然法律可以調整很多社會關係,但並非所有的社會關係都能通過法律作出調整。就孩子在父母再婚後應當在甚麼家庭環境下成長,至今法律也沒有特別的規定。一般來說,家事法庭法官都會根據孩子的意願、父母照顧兒童並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等綜合因素作出評估;[15] 更大可能是判給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一方。
2. 再婚對撫養權原則上是沒有影響,但父母其中一方可能因環境有變,影響孩子的福利而可向法庭申請重新判決孩子的撫養權。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4條指出,男方或女方並不能訂立協議去放棄全部或部份有關其對子女的權利及權能,除非協議乃夫婦之間訂立,並僅於他們有婚姻關係,但法院如認為此等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則不得獲法院執行。
3. 另外,繼父/母不是必須成為孩子的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條[16] 及《父母與子女條例》第5條[17] 對「父母」定義作出推定,父母是指該孩子的親生父母,並不包括繼父母。倘若原生父/母希望另一位繼母/父在其去世之後成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依照《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5條的規定作出委任,該條例指出:書面作出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原生父母及監護人委任監護人的權力,則可參考同一條例的第6條及第8G條。
六. 監護權的爭議
獲委任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人,在取得監護權時,即對該未成年人擁有父母的權利及權能。但是,若親生父母均在生,法庭會考慮雙方父母的意願去決定是否讓繼父/母領養該未成年子女。在 Re Phillips[18] 一案中,母親再婚後向法庭申請其第二任丈夫領養兩位未成年子女,法庭拒絕其申請,因為該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親仍然在生及拒絕所述要求。然而,若親生父母已離世或不願負責任,任何人均可向法庭申請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9] 法庭會考慮兒童的意願及權利去決定最合適的人選。在1986年轟動一時的「郭亞女事件」中,時任社署署長陳方安生以保障婦孺條例下令破門入屋,將六歲的郭亞女帶走,當時她遭到患精神病的母親禁錮。社署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將郭亞女送入兒童院,其母隨即被送院接受四個月的精神治療。
七. 管養權及探視權
不少生父母會擔心再婚後影響對子女的管養和探視權利。香港有關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主要法例[20] 包括:《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規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勞工及福利局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白紙草案作出建議,[21]建議將現行的「監護權」(guardianship)改為「父母責任模式」(parental responsibility model);「管養令」(custody order)和「探視令」(access order)則被「子女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取代。新建議下,法庭仍會判子女由父或母某一方照顧。草案又提出,現行法例限制了第三方申請離婚夫婦子女的命令,例如不會判子女由祖父母照顧。而新建議會取消有關限制,例如過去三年曾與祖父母同住一年,便可申請相關命令。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現正在跟進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及相關支援措施,並研究關於成立贍養費局的建議。民政事務局將於2018年上半年透過家庭議會委託顧問進行研究,以便在探討各項離婚課題時一併審視該項建議。[22]
八. 亂倫
此外,由於配偶與一方在前婚姻所生子女並無血緣關係,更多人擔心他們出現亂倫關係。[23] 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所規定的亂倫罪,範圍只限於直系血親,包括半血親及兄弟姐妹。根據法例,亂倫控罪只針對與異性近親的性行為,不包括與同性近親或無血緣關係親屬之間的性行為。[24]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雜項性罪行於2018年5月提出諮詢文件[25] ,研究應否擴大亂倫罪的涵蓋範圍,至領養父母及伯父伯母、舅父舅母等近親。在該諮詢文件當中1.90段提及,在《刑事罪行條例》中規定的現有亂倫罪的犯罪主體,並不涵蓋繼父母及寄養父母。[26] 現行法例下,亂倫罪並無規定犯罪者年齡,其犯罪主體範圍只限於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即使雙方同意,亦可構成罪行。
九. 遺產歸屬子女問題
在遺產歸屬[27] 方面,目前香港法例仍未就「繼子女」作出法律定義。2011年5月27日《東方日報》一則報道指出,[28] 香港法律就再婚家庭在一方去世後,其他直系親屬的權利義務未有完善的法律規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在 Ling Yee Kui(凌綺琚)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律政司司長)[29] 無彙報案例一案的判詞第51至第66段,作出詳細分析,並考慮了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背景及演變歷史、英國及本地的案例及關連的法例條文(包括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及其前身第129章“Deceased’s Family Maintenance Ordinance”的條文),總結認為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提及「後嗣」一詞的自然及明白詮釋,是指親生子女而非無血緣的繼子女。[30]
十. 免責聲明
關於涉及離婚再婚等的贍養費、撫養權等事宜,以上曾提及的問題都比較複雜,本文章只能作簡單基本及概括介紹;真正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就相關問題尋找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並聘請律師代表訴訟去妥善處理。
[1] 政府統計處:《香港統計月刊》,2018年1月號,網站:https://www.statistics.gov.hk/pub/B10100022018MM01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 社會福利署家庭生活教育資料中心:《家庭新組曲》,網站:https://www2.flerc.swd.gov.hk/site/pamphlets(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3] 程光輝:〈【重组家庭】再婚家庭中的親子關係與夫妻相處〉,2017年8月23日,網站:http://www.sohu.com/a/166834913_742907(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4] 〈繼親〉,維基百科,2018年7月2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 繼親(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5]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P 4/2010。
[6] 《人事登記規例》第4條:登記、發給及換領的規定。
[7]〈【唔講唔知】三步驟改名換姓 中文名原來限6個字〉,《蘋果日報》,2016年8月27日,網站: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com/lifestyle/realtime/article/20160827/55558183(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8] 區域法院案件編號:FCMC 281/1991。
[9] 區域法院案件編號:FCMC 11635/2016。
[10] 有關更改未成年人的姓氏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可參考英國上議院在 Dawson v Wearmouth [1999] 1 FLR 1167 案中的判決。有關的法律原則可見於Butler-Sloss LG(當時官階)在 Re W, Re A, Re B (Chang of name) [1999] 2 FLR 930 案中,簡潔地在其中第933至934頁所作出之撮要。
[11] 〈離婚後的贍養費〉,電話法律諮詢計劃,當值律師服務,1998年12月1日,網站: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law.asp?id=05&ver=ch&category=family(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12]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5條: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可發出贍養令要求丈夫或妻子須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或代表該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支付區域法院在顧及婚姻雙方的經濟能力後認為合理的一筆款項(不論一次整筆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定期付款,或一筆款項兼定期付款及向該另一方管養的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支付贍養及教育的費用。
[13]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2條亦指出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8(1)(a)或(b)條而作出的或當作作出的命令,不論其內載有任何規定,在獲判予命令的人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再婚時,該命令即停止有效,但對於任何根據該命令而在該再婚之日已到期而仍未付的欠款,則繼續有效。所以,該贍養令在受益方再婚時即時停止有效。
[14] 區域法院可應丈夫或妻子提出的申請,並在提出以新證據支持的因由下,隨時改動、更改、解除或暫停執行任何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命令,或在如此暫停執行該命令後使之恢復執行,但有關一次整筆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或有關分期支付一筆款項(如所有分期付款均已清付)的命令,則屬例外。
[15] 「福利原則」:法院在決定兒童的福利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兒童的意願和權利;兒童在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讓照顧兒童的安排維持不變的可取之處,以及情況有變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影響;兒童的年齡、性別、背景及個人特徵;兒童曾經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傷害;兒童的父親、母親或有關的第三者照顧兒童並滿足其需要的能力。
[16]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2條規定,父母(parent)指父親或母親。
[17]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5條對父母的推定,任何男子在下列情況下須被推定為一名子女的父親:(a)若他曾與該子女的母親結婚,而憑藉該婚姻產生一項法律推定,推定該子女為該男子的婚生子女;或(b)除第10(3)條另有規定外,凡無其他男子根據(a)段被推定為該子女的父親,而在本條生效日期後,他在生死登記官根據任何條例而備存的出生登記冊內,獲登記為該子女的父親。
[18] High Court Adoption Nos 2 & 3 of 1985 (1986).
[19]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條:法院如認為合適,可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該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a)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去世;或(b)該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
[20] 立法會:〈資料摘要:香港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2012年1月6日,網站: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ec/library/1112in02-c.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1] 勞工及福利局:《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擬議法例公眾諮詢》,2015年11月,網站:https://www.lwb.gov.hk/parentalresponsibility_consult/doc/Consultation_Paper_(Chi).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2] 勞工及福利局社會福利署:〈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跟進法律事務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及相關支援措施〉,2018年3月,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17-18/chinese/panels/ws/papers/ws20180312cb2-981-3-c.pdf (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3]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47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此條例針對的對象為男性,其所犯罪行可按女方年齡分三層判罰。《刑事罪行條例》第48條規定,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的量刑:任何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女子,同意而准許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與她性交(而知道該人是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4] 〈亂倫罪源自宗教罪 同性無血緣不適用〉,《明報》,2017年4月28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428/s00002/1493315282019(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5]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諮詢文件《雜項性罪行》,2018年5月,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17-18/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lscb4-1109-1-c.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6] 〈法改會研修亂倫罪 範圍擴至伯父母等〉,《星島日報》,2018年5月17日,網站: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802789&target=2(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0日)。
[27] 香港現行繼承方面的成文法規主要有《遺囑條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屬生活費條例》、《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等等。內地的繼承法包括1985年實行的《繼承法》、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有關繼承的相關規定。
[28] 〈法庭:繼子女非後嗣無繼承權〉,《東方日報》,2011年5月27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527/00176_07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31日)。
[29]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P 4/2010。
[30]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P 4/2010,HCAG 4666/2005,9435/2009,5436/2003,HCEA 4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