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再婚: 挑戰與契機
梁林天慧博士
於香港城市大學教授輔導及社會工作
香港的家庭近年出現了很多不同的問題,離婚人數和單親家庭在回歸以來不斷增加,當中值得注意的是中港婚姻的增加。在2013年,中港婚姻佔全港註冊婚姻的38%。相信近幾年也是有增無減,本文嘗試探討離婚與再婚在香港的現況和影響離婚持續增加的社會因素,再借鏡外地就此課題的研究,最後也嘗試探討對離婚及再婚家庭的支援服務及相關的社會政策。現在讓我們首先參考一下政府統計處2018年1月15日發表的〈1991年至2016年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
離婚與再婚
2016年香港的結婚數目共有50,008宗,同年離婚個案也有17,196宗,離婚率高達34.4%,但統計數字說明本港的離婚率並沒有顯著上升,過去五年一直徘徊在三至四成之間(見表一)。雖然本港離婚率沒有繼續急升(當中尚未計算同居、分居的夫婦、近年地產市場交易持續高企、置業困難,那些因未能置業而決定同居者可能為數不少)。無論如何,34.4%的離婚率已經是一個十分不理想的狀況,離婚不只影響夫婦二人,更對離異家庭的小孩造成嚴重影響。婚前、婚姻輔導以及對單親家庭和離異家庭孩子的援助,是現今社會的急切需要。
表一:過去五年本港結婚及離婚數目
結婚數目 | 離婚數目 | 離婚率 | |
2012 | 60,459 | 21,125 | 34.9% |
2013 | 55,274 | 22,271 | 40.3% |
2014 | 56,454 | 20,019 | 35.5% |
2015 | 51,609 | 20,075 | 38.9% |
2016 | 50,008 | 17,196 | 34.3% |
離婚率高企,但無阻人們尋找下一段婚姻的動力,2016年50,008宗註冊結婚中,任何一方或雙方屬再婚的有17,300宗,佔全年結婚數目的34.6%,而再婚人士佔整體婚姻數目在過去五年一直維持在三成多的比例(見表二)。當然再婚一方不一定是離婚人士,也可以是喪偶人士。
表二:過去五年本港再婚的數目
結婚數目 | 其中一方或雙方屬再婚 | 再婚比率 | |
2012 | 60,459 | 19,542 | 32.3% |
2013 | 55,274 | 19,508 | 35.3% |
2014 | 56,454 | 19,197 | 34.0% |
2015 | 51,609 | 17,523 | 34.0% |
2016 | 50,008 | 17,300 | 34.6% |
從以上的統計可以看到,不少離婚人士還是會再次嘗試尋找新的婚姻。一段婚姻的失敗,無阻人們對婚姻美麗的憧憬。
根據本港政府統計處2018年專題文章的資料,15歲及以上已婚男女人口(撇除未婚、喪偶及離婚)的百分比為61.7%及55.3%,合共360多萬人。在離婚率高企的年代,他們仍在努力維繫婚姻,固守婚約。
中港婚姻
婚姻需要二人全面投入和真正契合,但事實上內地人跟香港人的價值觀不完全相同,舉例來說,內地的男女階級觀念是比較守舊,香港則是比較西化,香港社會能夠接受女性做比較主導的角色,男女平等觀念早已植根於本港社會,但國內的價值觀對男女分工的有關觀念仍普遍較傳統,這已經可以構成價值觀層面很大的區別。雙方對婚姻的一些看法也可以不盡相同,香港的學校對婚前性行為、性濫交,這些問題的教導比較保守;周永新教授和他的團隊於2008年曾就本港的家庭價值及觀念進行研究,以下是他們的發現:
「過去30年,香港的家庭體制經歷急速的變化。結構上,家庭變小了;社會方面, 家庭變得更多元化;經濟方面,家庭不再是一個經濟生產的單元;功能方面,家庭的保護功能減少了。公營機構亦加入為家庭成員提供基本經濟保障、醫療、保護及其他照料有需要成員的社會服務。
我們發現在過去的30年中,香港的家庭價值及觀念變得很多元化。一方面普羅大眾仍然較為傳統——他們仍覺得結婚較好,要有小孩子,不要離婚,不要有婚外情或同性戀,並應照顧年老一代。但另一方面,他們對於自己或其他人在離婚、再婚、同居、婚前性行為及沒有生孩子,和非傳統男女角色等方面卻較容易接受。」
與此同時,隨著快速的對外開放,近年國內的道德標準有很大的變化,很多舊有的看法都被推翻,對性的觀念,國內成長的一代可能比香港的年青人更開放。其實,在中港婚姻當中有很多衝突是我們不易明白的,因為我們一直理所當然地覺得「中國人」(特別是廣東人)都一樣,因為我們有相同的語言和沒兩樣的外表。戀愛階段美化對方既常見,一旦結了婚特別是小孩出世以前未覺察到的不同觀點會逐漸浮現。基於單程證措施,大部份來港人士都是為了家庭團聚,所以中港婚姻將會持續增加,而當中包括很多基層人士,他們會面對種種挑戰,有些婦女更因為假結婚或離婚而要當妓女去養家活兒。這些都是很值得我們去思考和留意。
基層家庭
身處基層的家長往往因維持生計需要長時間工作,要騰出心力去照顧、教養孩子談何容易?面對以上的挑戰實讓父母感覺百上加斤。同時,現代家庭一般只有一、兩個孩子,造成了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沒有玩伴,缺乏了對別人的關心。父母本身也面對種種不同的問題,如居住環境狹小,社會經濟轉型,企業北移讓父母在找尋工作時面對眾多困難,很多父母難於管理自己的情緒,遇上不開心的事情,容易發洩在孩子身上。父母之間的深層矛盾、價值觀念南轅北轍,核心家庭未必享有豐厚的支持系統,夫婦間的協商也可能不足,成長中的孩子會有很多行為問題,這也構成對父母的衝擊。一些社會問題的出現可能是源於另一些社會問題,就好像家庭問題的出現是基於一些社會整體的問題,如社會甚或是東方文化的冀盼,好像「望子成龍」的觀念或貧窮問題。這種種浮現在香港社會的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和留意,想想政府的政策與支援家庭的措施如何能夠走得更快、更貼近和配合市民的需要與福祉。
離婚與再婚過程:誰來支援?
離婚為家庭每位成員帶來居住地、社區、家庭關係、學校、朋友圈子,工作和生活水平各方面的變化。研究反映在家庭破裂之前具備良好適應能力者對離婚有更佳的應變,或者甚至可避免承受與離婚相關的巨大壓力。適應能力(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s)包括在情感、心理、經濟,家庭關係等領域上更成熟。另外,社會及其他人的支持、離婚後不久能建立新的親密關係、較佳的育兒技能也有助離婚者面對離婚帶來的挑戰。反過來說,若果離婚前和家庭衝突次數頻繁、離婚期間和之後單親家庭面臨經濟危機、離婚後的家庭(男、女方)的衝突持續、及教養孩子的技巧較弱,這些可算是風險因子(risk factors),叫離婚的過程困難重重。對於正在經歷父母離婚的兒童,他們在經歷社交、情感、學業或行為問題時將較同齡兒童面臨更大的風險與掙扎(10-20%)。根據上文曾提及的研究結果,本港的離婚家庭面對的困難也可能基於保護因子及風險因子而異,但如上文提及,不少離婚及家庭衝突發生於新來港與基層群體,多種適應、乏人支援、經濟拮据叫這些家庭面對重大困難。
有研究進一步反映,美國離婚家庭的人口特徵:他們大多生活在城市地區、婚前曾同居、較多未婚已懷孕、結婚時相對年輕、教育程度較低、結婚時間較短、部份是再婚者、男或女方曾經歷原生父母離婚、較少人有宗教信仰。也有研究問及導致他們離婚的主要或直接因素,較多女性受訪者認為:配偶不忠、個性殘暴、言語和身體虐待、過度飲酒或酗酒、夫婦關係中缺乏愛、配偶忽視兒童、婚外情、丈夫的專制主義等。而男士認為:女方整天嘮叨、抱怨、挑剔和性格不成熟,缺乏彼此包容等。對於離婚的原因,雙方把持著自己深信的「事實」,各執一詞、互不妥協。
離婚後,男、女方與孩子如何溝通與相處,明顯會影響各人的適應。經濟支持(按時支付贍養費……)和與前配偶保持聯繫,有助更佳的離婚適應。對於兒童最受惠的莫過於能看到父母減少頻繁的(甚至停止)吵架,讓孩子可將精力集中於適應新生活、新的家庭结構或新的居所。兒童需要與父母雙方(或至少父母其中一方)保持親密關係,他們期望從父母處得到持續的關注和彼此互信的深入關係。父母宜設法對孩子的生活作好安排(包括誰接他放學、他在哪裡睡覺等生活瑣事)、避免持續作出改變以對孩子的生活構成干擾。孩子盼望可繼續愛爸媽,也可對他們忠誠與親近。追蹤研究發現:經歷父母離婚會為成長中的兒童帶來不安及長遠的傷痕,某些女性(包括母親)容易患上抑鬱症,離婚的人更容易經歷第二次婚姻的失敗。
支援離婚家庭
離婚過程涉及不少人際關係(如重建家庭結構、界定分工、釐清家人的界線與責任等),甚至也包括家人的自我形象和自尊感的重整,個人輔導自然少不了。根據研究,以下的種種心理教育活動對於正面對或正在經歷離婚的家庭是有幫助的。
1)離婚過程中的育兒教育:焦點可以是以兒童為中心,內容如:兒童對父母的離婚之看法,兒童需求和不同年齡的孩子對離婚的反應,離婚後父母如何合作好好養育子女,為他們謀求最大利益。另外,也有家庭服務中心以家長或以法院程序為重點,為有需要者安排講座或小組活動,讓他們得著有用的資訊,以減輕心理壓力。
2)為兒童安排的小組輔導:不少駐校社工以學校為基地,幫助兒童在社交和情感上適應,了解自己對自己、父母和離婚的感受,內容可以包括:培育孩子辨識及以適當方法表達感受,學會應對挫折,學會與同輩相處,並建立自尊等。
3)離婚調解服務:由公正的第三方(曾接受調解培訓的人員,一般是律師、社工、或專業輔導員)參與,協助面對離婚者討論及以協商形式解決與離婚有關的課題,包括財產分配及管理、配偶贍養費安排、子女撫養權,探視權等的安排等。不少研究證實調解服務比藉法庭解決問題更有效,也有助減輕家庭成員的創傷。但經驗也指岀若配偶有一方被證實曾以暴力解決問題,則不適宜藉調解服務去處理離婚的協商。
再婚的選擇和適應
根據本港2016年的結婚記錄,第二次結婚的人數佔全年結婚人數34%,由此可見,離了婚的男女不少人會再婚。再婚的過程可能因人而異:有人或會選擇同居、先嘗試同居後再結婚、或者同居懷孕後才正式結婚等。外國的研究比較再婚家庭的成年人與選擇同居的成年人相比,發現後者年齡較少,收入較低,更可能與第一段婚姻的子女同住。以同居形式組織的家庭較正式再結婚的家庭更欠穩定性和較易解散。
再婚家庭需要建立的地方包括:重新界定家庭成員的身份、尋得新住所、社區和學校、重建成員間的親密關係和交談模式、確立家規、家人共聚的時間、管教形式等,如何在新的家庭結構中分配金錢、時間、空間,情感模式等。為每個人界定對家的期望,角色和儀式絕非易事,甚至家庭瑣事如「誰看甚麼電視節目、何時觀看,誰負責家務」,皆需要漸漸協商與確立。過程中難免讓家庭成員感到不明確或角色模糊,有時也容易有誤解,拿配偶與前配偶比較,面對挫敗感等,夫妻能否如實溝通對建立家庭的穩定性、管教子女及勝過社會人士對再婚家庭的歧視均很重要。
配偶關係
如上文提過,第二次婚姻較第一次婚姻的穩定性略為遜色,但第二次婚姻的穩定性卻勝過離婚後之同居家庭。
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如何與繼父母相處也是必需面對的事,再婚的父母容易因歉疚而事事保護孩子,又或者將親子關係看為至高無上。繼父母則可能因急於建立親子關係而過度遷就孩子,有機會引致自己或家庭成員在過程中出現嫉妒、挫敗甚至沮喪等情緒。因此,要處理這些過程不能一蹴即至,能否成功非常依賴孩子與新配偶的溝通、協商與調整。
以前婚姻中未解決的問題可能會在第二段婚姻中再度浮現,若然離婚者不鄭重處理,這些難題會為他這段婚姻的穩定性,帶來負面影響(Shafer,Jensen,Pace & Larson,2013)。研究也指出再婚家庭面對的挑戰不少與管教孩子有關:成年人往往因孩子的需要及管教等難題遷怒於作繼父母的配偶或這段婚姻。若有來自第一段及第二段婚姻的孩子同住,再婚家庭還需要處理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建立紀律和公平之管教模式,這些課題甚為需要配偶二人如合作夥伴般作充分溝通、彼此體諒與支援。
為再婚家庭提供支援
這方面的服務在本港仍屬起步階段,有機構以熱線和個人輔導為再婚家庭提供協助,英、美等地區則為再婚家庭提供自助型的心理教育課程,包括親子關係的促進課程、管教的技巧等。Browning and Artelt(2012)建議父母藉10個步驟的家庭治療臨牀方法,去強化再婚家庭的結構,建立更有效的溝通。社會福利署和非政府機構能引入更多資源,進一步藉創新計劃向衆多再婚家庭伸出援手。
結語
外國的研究及本地經驗皆指出為再婚家庭提供適時幫助的重要性,離婚與再婚者宜對尋求援助(包括服務、社群及社會資源)持積極及開放態度,通過諮詢和自我發現,主動面對過去婚姻中尚未解決的問題,學會識別、理解自己的情緒,更多學習明確和誠實地表達情感,特別是與前度配偶交往更應如此。再婚家庭需要刻意建立家庭共享時間,若能每週例行地進行更佳,這些定期深入分享有助建立或重建信任,滿足家庭成員(特別是成長中的孩子)的親密需求。孩子們將通過觀察父母的榜樣學習如何更成熟地表達及處理情緒與期望。
政府得明白家庭是社會中一個重要的支柱,家庭的幸福也帶來社會的穩定。政府宜繼續資助支援計劃的推行,主動接觸面臨離婚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並將具成效的計劃確立為常設性服務,確保這些計劃不至因缺乏資源而結束。政府值得繼續堅持在推行重大社會政策以先,考慮這些政策是否對家庭友善。當局亦可繼續鼓勵企業制定家庭友善政策,繼續努力爭取為最長的工作時間達成共識,並正式立法。另外,確立男性享有五天侍產假期,鼓勵父親重視父職及多學習親近子女,保護現行的婚姻制度和法例、以及支持並提醒在職人士重視並落實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在保障男、女成年人享有自由及在建立家庭有平等權利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保障兒童及整體家庭的最佳利益。
參考書目:
Amato, Paul R., David R. Johnson, Alan Booth, and Stacy J. Rogers.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Marital Quality Between 1980 and 2000.”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5, no. 1 (February 2003): 1–22.
Amato, Paul R. and Shelley Irving. “Historical trends in divorce and disso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Handbook of divorce and relationship dissolution, edited by Mark A. Fine, and John H. Harvey, 41–57. Hahwah, HJ: Lawrence Erlbaum, 2006.
Browning, Scott and Elise Artelt. Stepfamily therapy. A 10-step Clinical Approach.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12.
Chow, Nelson and Terry Lum. Trends in family attitudes and value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8. https://core.ac.uk/download/pdf/37979967.pdf (accessed August 17, 2018).
Demo, David H. and Mark A. Fine. “Divorce: Variation and Fluidity.” In Families and Change: Coping with Stressful Events and Transitions, edited by Christine A. Price, Kevin R. Bush, Sharon J. Price, 5th. ed. Los Angeles: SAGE publications, 2017.
Price, Sharon J., Christine A. Price and Patrick C. McKenry., eds. Families and Change: Coping with Stressful Events and Transitions, 4th. ed. (2010). Los Angeles: SAGE publications, 2010.
Shafer, Kevin, Todd M. Jensen, Garrett T. Pace and Jeffry H. Larson. “Former Spouse Ties and Postdivorce Relationship Quality: Relationship Effort as a Mediator.” Journal of Social Service Research 39 (2013): 629–645.
政府統計處。《香港統計月刊專題文章:1991年至2016年香港的結緍及離婚趨勢》。2018年1月。https://www.statistics.gov.hk/pub/B71801FB2018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17日。
梁林天慧。〈香港家庭近貌〉。載胡志偉等編,《處境劇變下的牧養更新——香港教會研究2014》。香港:香港教會更新運動,2016,頁150–156。
張勇傑。〈離婚率高企下的港人結婚趨勢〉。2018年2月5日,明光社網址: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離婚率高企下的港人結婚趨勢,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