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會再婚信徒之輔導與治療
凌惠嫻
(本文轉載自《離婚與再婚——基督徒的觀點》)
一、前言
二○○五年四月九日英國查理斯王儲,與苦戀多年的卡米拉,在溫莎堡市政廳低調地共諧連理。網上《明報》國際新聞的專訊,對此事有以下的描述:[1]
在市政廳舉行的平民婚禮注冊歷時20分鐘。由查理斯長子威廉和卡米拉長子湯姆任證婚人,在獲邀的28位親友觀禮下,宣告禮成。之後,他們來到聖佐治教堂,在英女王伉儷、首相貝理雅,以及巴林、希臘和挪威王室人員等賓客面前,承認他們在之前的婚姻犯了通姦罪,讀出懺悔文,然後接受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斯的祝福。威廉斯詢問一對新人會否忠於對方:「你們兩人在世時摒棄其他人?」二人答:「這是我們在上帝協助下作出的決定。」
筆者在閱畢上述的報道後,心中有很多感觸。擁有基督信仰的信徒,在再婚時不僅須要接受「再組家庭」的輔導治療;更須要得到「處理罪行(咎)」的心靈導引。畢竟在再婚時刻公開懺悔,承認並處理上一段婚姻的缺失與問題,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根據理工大學林陳德蘭的研究:「男女一方或雙方婚姻破裂,而一方或雙方再組家庭的數字日增,是顯而易見的。」[2] 雖然按著基督教的信仰原則,婚姻是神聖的;而離婚或再婚並不是神設立婚姻的心意,可是在這處境轉變與再婚的訴求下,教會必須「考慮處理離婚者在教會內舉行婚禮的態度與方法」。[3]
鑑於前來尋求筆者輔導治療的對象,多是有基督信仰背景的教會信徒;能兼容神學反省、心理與靈性健康的元素,為考慮再婚者提供幫助,是極其重要的。若教會信徒在再婚前不適當理解「重組家庭的臨床實務」;又無法明白「重建靈性的成長途徑」,可預期他們在再婚後的困難,只會再帶來身心靈的創傷。筆者撰寫本文的動機,乃期盼無論是教牧人員、教會領袖,或再婚者的家人親友等,能參考筆者在本文所提供要點,為再婚的新人給予整全的幫助。特別是當許多輔導治療師常對教會執行「教會紀律」(Church Discipline)有所保留時,筆者盼望本文能成為我們信仰實務的參考;在再婚者的信仰背景下,為他們提供更好的輔導治療,引導他們獲得上帝的賜福(誠如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斯,在查理斯與卡米拉的公開懺悔後,為他們施行祝福禮)。關於本文寫作的重點,主要下列三項:
1. 探究聖經對離婚與再婚的立場,與對現今教會牧養的反省。
2. 簡述現有為再婚者輔導治療的臨床考量。
3. 配合基督信仰的原則,為在教會再婚的信徒提出輔導治療的方案。
二、聖經的詮釋與教會的牧養
許多研究聖經的學者均同意神設立婚姻的原意,是為著「人的好處與需要」(參創世記二章18節);只可惜因罪的墮落與敗壞,使婚姻、家庭的關係蒙受虧損與羞恥(比較創世記二章25節,三章7-10節),因此離婚或再婚的課題,並非是神在設立婚姻關係的理想與計畫,反倒是一種例外錯誤的抉擇。[4]
我們所面對的事實,是人的罪已經帶來婚姻家庭關係的決裂:「亞當夏娃不能再彼此坦誠相對(創世記三章7節),該隱則殺害他的兄弟亞伯」,[5] 這豈不都是現今離異家庭常有的圖畫嗎?然而上帝對家庭救贖的心意卻無終止,就如挪亞一家、亞伯拉罕與其後裔以撒和雅各,均清楚顯明神是拯救「家庭的整體」。新約有關婚姻關係與命令的描述,已經不再延續像舊約般的咒詛;反而重申了神起初創造世界時的秩序和角色,包括:丈夫妻子和家人(參歌羅西書三章18-19節;以弗所書五章22-33節;提多書二章5節;彼得前書三章1-7節),[6] 所以筆者認同郭鴻標的觀察與建議:「隨著世界性離婚率上升的趨勢,教會面對不斷增加的離婚信徒,同時亦要面對離婚的尋道者。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極須要在離婚;甚至再婚的課題上作深入的探討,希望尋求一種適切時代的倫理及牧養指引」。[7]
聖經論及可接受離婚的原因有三,包括(i)在婚姻關係外犯了的姦淫或淫亂的罪(申命記二十二章22節;馬太福音五章31-32節);(ii)未信的配偶要求與配偶終止婚約(哥林多前書七章15節)與(iii)虐待配偶是神所恨惡的,這與休妻的事並列(瑪拉基書二章16節)。如前所述,離婚後的再婚並不是主所喜悅的心意與計畫;只是因上述問題帶來婚姻的傷害,才被視為「一個可被接納的錯誤選擇」。[8] 嚴格來說,除了配偶死亡外,我們並沒有再婚的理由(羅馬書七章3節),而選擇離婚或再婚,聖經卻認為這是「人心硬的事實」。若從這樣的角度思量,處理教會信徒再婚的問題,已經不能只從信仰原則(教義)的出發;更需要以「心靈醫治─—糾正罪惡」的需要回應,就是以醫治的行動(包括肉體和靈性),幫助再婚者克服弱點,建立整個人的「整全和聖潔」。[9] 筆者留意英國教會,為了審慎回應信徒再婚者的問題,釐定了下列牧養的守則,值得我們參考:[10]
1. 準新人應清楚明瞭婚姻的目的及意義(即夫婦應忠貞相待,終身廝守)。
2. 準新人應面對前度破裂的婚姻,並為之表示悔意、原宥及寬容,從而顯明新關係已充分準備,全情投入。
3. 必須充沛供養前度配偶及子女。
4. 再婚與離婚得相隔一段合理時距:兩個日期相隔愈遠,個人及社會包袱對再婚關係的影響就愈少。
5. 新的婚姻不應引起惡意輿論或構成醜聞。
6. 申請雙方的新關係,不應是構成前度婚姻破裂的直接理由。
7. 準新人中任何一方,均不應多於一次離婚。
8. 須具接受基督教信仰的證據。
三、再婚者接受輔導治療的臨床考量
按常理的推測與判斷,預備再婚的人,因其年齡、身心與經濟的狀況,比較上一段婚姻應該會更穩定與成熟;並且也會明白自我的弱點,知道如何避免婚姻衝突不斷發生。可惜事與願違,研究顯示再婚者的離婚率比初婚者還要高。[11]
這正反映無論是初婚或再婚,夫婦關係是以「提供雙方感情的支持與幫助」,[12] 為最重要目的。研究再婚的學者們(如P. Bohannon)普遍提出:「雖然每一個人在經歷再婚的過程,並不都採用相同的秩序或相同的深入程度」,[13] 但可以肯定再婚──重組(繼親)家庭的關係,須要「刻意的培育與經營」。筆者現就關係的角度,提出下列兩項對再婚者的臨床考量:
1. 從兩性差異角度預備再婚的關係
基本而言,輔導治療師面對受輔者思考再婚時,可從感情再婚(Emotional Remarriage)、心靈再婚(Psychic Remarriage)、社交生活再婚(Community Remarriage)、親職角色再婚(Parental Remarriage)、經濟再婚(Economic Remarriage)及法律再婚(Legal Remarriage)等六項層面,[14] 理解兩性在再婚不同的思維與反應:
- 男性的再婚率往往比女性高,造成這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數離婚男性的經濟條件比離婚的女性好;雖然年已半百,仍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擇偶。況且男性對性生活的需求也較女性所期待的多,考慮再婚也會表現較主動。
- 女性再婚背後的原因卻與上述所提的不同。由於離婚的女性,在上一段婚姻較多被虐待的機會(香港離婚的個案,多由女性提出),因此「要將感情從先前親密關係中抽離、建立一體關係的認知」[15] 是不容易的。況且背上再婚媽媽的名號,又有子女牽絆,能主動思考再婚的動力比男性少。
有見及此,筆者建議輔導治療師在評估再婚者的「內在認知與經歷」,避免因忽略兩性的差異,而產生不同的婚姻期待(Marriage Expectation)。
2. 從繼親子女角度評估再婚的安排
研究顯示重組家庭的困難,在於面對繼子女的成長與不良問題行為的回應。由於繼子女對「親生父母的效忠問題」上,常有困擾與衝突;因父母離異所引起複雜情緒(如失落與憤怒,期盼復合卻又恐怕家庭會再度破裂),又未能有效地疏解,帶來了再婚家庭不少的隱憂。[16] 雖然某些不願在法律層面正式辦理再婚的男女,誤以為可以用「同居」的方式來減少對親生子女的傷害,但能成功的例子為數不多。
因此筆者認為以積極正確的態度與行動,從繼子女角度評估再婚的安排,有其價值及意義。刻意幫助繼親家庭的孩子適應新生活;用「家庭會議」的方式建立分享互信的關係;以寬容開放的態度建立「親職的聯盟」,設立界線相互保護等安排,可讓繼親家庭康健成長。
四、配合基督信仰原則的輔導治療方案
黃麗彰按其臨床經驗,建議輔導治療師必須對再婚家庭有所認識(包括再婚的困難、特色與發展任務),[17] 才能帶給他們真正的幫助。因應再婚家庭要達到完全整合和適應,約需七年的時間;[18] 筆者建議可按下列三階段,為預備再婚的信徒進行輔導(心靈關顧)與治療:
第一階段:檢視過去的回溯期
1. 留意婚姻離異時的責任
再婚者在上一段婚姻離異的過程中,承受不少的傷痛與失望;我們須要幫助再婚者回溯過去,並檢視在與配偶分離時的景況,要將「離婚的壓力、焦慮、法律的爭端減至最低」。[19] 預備再婚的家庭,必須知道婚姻會觸礁,配偶同樣有責任;而剝開層層痛苦的問題到達核心時,雙方的責任也是相當的。[20]或許能藉著對「自我的認識」,能讓對再婚者的偏見與盲點被察覺出來,避免重蹈覆轍,破壞新的婚姻關係。
2. 接受婚姻離異後的界線
預備再婚的家庭,若在離異的過程中曾接受輔導和調解服務,便能有助家庭的平穩過渡,並且協助離異雙方重建新的角色、界限(線)和期望。[21] 此時若輔導治療師發現,擬再婚者並無接受上述服務,筆者建議應集中幫助他們與離異的配偶「認清衝突、劃定界線」,確保同樣的傷害不再發生,免讓心靈再受打擊,延害再婚後的家庭關係。[22] 有關設立界線的課題,應包括「財務安排」與「親職責任與角色」。
第二階段:接受醫治的成長期
福音派教會容許基督徒再婚時(只基於配偶離世、犯姦淫或被虐待三項因由),為再婚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立場,包括(i)要承擔過去婚姻失敗的責任;(ii)有真正的悔改和生命的重建;(iii)寬恕從前的配偶;(iv)履行對過往婚姻當負的責任及(v)使新的婚姻成為一個基督化的家庭。[23] 按這樣的立場,再婚者必須在「經歷醫治、獲得成長」後,才可以完成上述的功課。關於醫治與成長,應包括下列兩項重點:
1. 治療創傷、經歷饒恕
婚姻離異中的傷痛情緒,會影響再婚者的成長。因此除了從認識責任來了解自己的問題外,還要「認識自己的幽暗面從而懺悔」;尋求神的饒恕。[24] 或許教會執行紀律(Church Discipline)能使再婚者下垂的手、發酸的腿挺起來;走修直了的道路,歪腳得著痊癒(希伯來書十二章9-13節)。惟有從神而來的饒恕與平安,才可以帶來饒恕自己與別人的能力(歌羅西書三章12-15節;以弗所書四章23節)。
2. 建立友誼、增進親密感
根據實證的研究指出,決定婚姻成敗的關鍵在於:「夫婦間是否能(i)面對並解決衝突,以及(ii)建立友誼與親密感」。[25] 因此再婚者如何不讓「新婚適應期過短」[26] 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目標;惟有刻意「棄除舊有家庭行為的模式與價值觀,以平等的權利」,[27] 像朋友般共處互諒,有效解決衝突,增進親密感。因此筆者建議輔導治療的方案,也應以培育友誼的角度出發、達致成長。
第三階段:重組家庭的實務期
再婚的籌備,除了外顯性的實務性編排外(如:婚禮地點和費用與新居安排),還有是內藏性的「認知、期望與行動」。因此組成再婚家庭前,輔導治療師可以讓再婚者接受問卷測試(如FOCCUS 的Remarriage或PERPARE-CC或MC兩份問卷),以便掌握再婚者真實的處境與挑戰。其中以下兩項課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索 :
1. 找出再婚與家庭重組的「壓力源」,尋求有甚麼現存困難會造成壓力的累積;嘗試為再婚者思量迎解困難的「資源、改變認知」,從而獲得未來面對危機時的「調適能力」。[28]
2. 幫助再婚者明白與分辨重組家庭後繼子女的真實需要。因為再婚家庭的孩子們,曾經驗原先家庭離異的影響,有不少在「性格、對別人信賴、兩性關係的期待與應對改變能力」的課題上出現問題。[29] 因此再婚者不能總以為輕易就能扮演「繼父母」的角色,輔導治療師應盡可能讓他們掌握實況,用新的理念與行動,培育親密的親子關係。
五、總結與期許
筆者在撰寫本文的過程中,深深感受到婚姻離異後重建家庭的艱苦。為再婚者思量輔導治療的方案時,我們非常認同下列的一段話:[30]
婚姻復原的最佳起點,就是重新承認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因此,有一種愛的模式,是神所賦與我們的。神自己以身作則,發誓愛我們必愛到底,且不計較我們是多麼的不忠,衪立誓永不丟棄我們,並以衪全然包容的、永遠的愛,來掩蓋我們的缺點。這一種值得我們努力效法的模式:信守結婚誓約,像神信守衪的誓約一樣;以神溫柔的愛,來愛我們的終生伴侶;這種高貴的決心,是可以肯定的。
本文所述的要點,已按著聖經有關再婚諒解性的接納,與教會牧養的角度,為重組家庭的再婚信徒,提供修復婚姻的機會;而現有臨床性的考量與三階段的輔導治療建議方案,能幫助再婚者預備進入新一段婚姻關係、獲得適切的成長。盼望本文的資料,能供參與輔導治療工作的同道參考備用。
(文章版權屬宣道出版社所有,獲准使用)
[1] 〈守得雲開──查理斯娶卡米拉〉,《明報》國際專訊,網站:http://hk.news.yahoo.com/050409/12/1bf57.html。
[2] 根據香港司法機構的紀錄,2002年法庭批出12,493宗最終離婚令,2003年增至13,892宗。本港政府統計處的數據顯示,2002年「新郎初婚而新娘再婚」的有2,635宗;2003年則有2,821宗;2002年「新娘初婚而新郎再婚」的有3,394宗,2003年是4,001宗。至於「男女雙方再婚」的2002年有2,325宗,2003年則有2,652宗。詳見:林陳蘭德:〈重組家庭──再婚關係和現職功能的挑戰〉,網站:http://main.cmac.org.hk/kiu/88.htm。
[3] 郭志丕編:《離婚者在教會舉行婚禮──研究報告》,李麗詩譯(香港:宗教教育中心,2001),頁4。
[4] 郭鴻標撰:〈從聖經及神學角度看離婚與再婚〉,見郭鴻標著:《朝向整全神學的思考》(香港:天道書樓,2004),頁138。
[5] 麥啟新撰:〈罪〉,見韋恩‧格魯登著,麥陳惠惠、黃婉儀譯:《聖經教義與實踐 (二)──基督與救恩》(香港: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2002),頁433。
[6] 韋恩‧格魯登:《聖經教義與實踐(二)──基督與救恩》,頁378。
[7] 郭鴻標撰:〈從聖經及神學角度看離婚與再婚〉,見郭鴻標著:《朝向整全神學的思考》,頁138。
[8] 同上,頁141。
[9] 貝內爾:《心靈關顧──修正基督徒的培育和輔導觀念》,尹妙珍譯(香港:基道出版社,2002),頁19、23。
[10] 林陳蘭德:〈重組家庭──再婚關係和現職功能的挑戰〉,網站:http://main.cmac.org.hk/kiu/88.htm。
[11] 葉肅科:《一樣的婚姻,多樣的家庭》(台北: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頁282。
[12] 洪雅真:〈外遇、分居、離婚與再婚〉,載王以仁主編:《婚姻與家庭生活的適應》(台北:心理出版社,2001),頁190。
[13] 葉肅科:《一樣的婚姻,多樣的家庭》,頁280。
[14] 同上,頁280–281。
[15] 同上,頁281。
[16] 林陳蘭德:〈重組家庭──再婚關係和現職功能的挑戰〉,網站:http://main.cmac.org.hk/kiu/88.htm。
[17] 黃麗彰:《婚姻輔導解構》(香港:突破出版社,2004),頁254–257。
[18] 陳霍玉蓮:〈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影響〉,載周小玲主編:《香港家事調解專業手冊》(香港: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2001),頁139。
[19] 布魯斯‧費雪、羅伯‧艾伯提:《重建──重建婚姻與自我的願景》,張美惠譯(台北:張老師文化出版社,2003),頁318–319。
[20] 同上,頁321。
[21] 陳霍玉蓮:〈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影響〉,載周小玲主編:《香港家事調解專業手冊》,頁139、143。
[22] 蘿拉‧戴維絲:《和好再相愛──破裂關係的修復與重建》,張美惠譯(台北:張老師文化出版社,2003),頁39。
[23] 蔡元雲講述、羅麗雯整理:〈離婚與再婚──教牧輔導的應用〉,載陳若愚主編:《離婚與再婚──基督徒的觀點》,增訂版(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出版社,1994年),頁241。
[24] 黃麗彰:《婚姻中的創傷與饒恕》(香港:突破出版社,2002),頁106–111。
[25] 蘇珊‧海特樂、王維仁:《愛就是彼此珍惜──幸福婚姻的對話》,李淑烟譯(台北:張老師文化出版社,2002),頁286–287。
[26] 黃麗彰:《婚姻輔導解構》,頁257、260。
[27] 約瑟夫‧米庫契:《青少年與家族治療──衝突與控制的解套方案》,唐子俊等譯(台北:張老師文化出版社,2004),頁355、361。
[28] Patrick C. Mckenry、Sharon J. Price:《家庭壓力》,鄭維瑄等譯(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頁313–330。
[29] 茱蒂絲‧沃勒斯坦等:《父母離婚後──孩子走過的內心路》,張美惠譯(台北:張老師文化出版社,2002),頁356。
[30] 戴靜文:〈走過婚姻風暴──談夫妻關係與離婚〉,《諮商與輔導》,第202期(2002年10月5日),頁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