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輔導
黃麗彰博士
資深輔導員
(本文轉載自《幸福的實踐——婚姻輔導解構》)
香港離婚率持續上升,同時再婚的數字也不斷增加。1991年,香港再婚的數字是4,892宗(任何一方或雙方均為再婚),但至2013年,數目已增至19,508宗,佔所有登記結婚數目的35.3%,而1991年相對的比例只是11.5%。[1]婚姻輔導員必須認識再婚家庭呈現的獨特現象,才能提供合適的援助。據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數接受家庭治療的再婚家庭表示,服務沒有幫助,原因是治療師對再婚家庭認識不足。[2]因此在提供服務予再婚家庭時,輔導員定要對再婚家庭有所認識。
一. 再婚家庭的困難
1. 承受次等家庭的目光
一般人以初婚的核心家庭為理想的家庭模式,把再婚家庭與之比較,認為再婚家庭不及核心家庭理想,是「有所欠缺」的家庭模式。
2. 繼父繼母與孩子建立新關係
參照核心家庭的模式,往往對繼父繼母存有期望,希望他們代替孩子的親生父母,但事實顯示繼父繼母與孩子的關係經常出現張力。有研究指出,繼母在再婚家庭的適應常有困難——[3]她們往往不被孩子接受,並要承受社會歧視的眼光(社會普遍認為繼母是邪惡的),要負起家庭重擔卻又缺乏支持。孩子在再婚家庭同樣有所困擾,一方面他們仍忠於已分開的親生父母,但又要被迫接受一個外人做他們的新父母,尤其是親生父母與繼父繼母互相批評時,孩子更無所適從。有研究也發現,親生父母與繼父繼母之間的互相批評,是青少年子女在再婚家庭經歷的最大壓力。[4]
3. 複雜的親屬關係
再婚家庭有時會感受到一種無形的壓力,就是要他們把過去抹煞,重新開始,但過往的一切卻深印腦海。況且,再婚家庭仍得面對之前的婚姻帶來的人際關係,例如,前夫前妻(仍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前家翁家姑(仍是孩子的爺爺嫲嫲)、前嬸母(仍是孩子的姑母姨母)等。這些舊有關係,同時與再婚家庭中新任的丈夫妻子、新家翁家姑、新嬸母等關係重疊,令他們不知如何命名。複雜的關係帶來角色混淆,尤其在照顧孩子方面,權責不分明——誰有權督促孩子?孩子應聽從哪一個成年人?若成年人之間彼此缺乏信任,又要拉攏孩子,情況就更加複雜,孩子也會無所適從。
另外,再婚家庭可能會犯上一種錯誤,就是在再婚家庭形成後,不讓孩子與不同住的親生父母聯絡,以為這就可以重新開始。但對孩子來說,這是非常殘忍的決定,因為孩子對親生父母的感情不會因再婚家庭形成而減退;相反,若親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孩子適應更佳。然而,要維持這種親生父母的合作關係,再婚夫妻就要處理新舊家庭的界線問題,否則會造成新任丈夫或妻子的嫉妒。
事實上,以美國為例,由於再婚家庭的複雜性,再婚夫婦的離婚率比初婚的離婚率高出10%。故此,再婚夫婦更加需要諒解其複雜親屬關係對家人帶來的張力。
4. 即結婚便為人父母
一般初婚家庭,夫婦通常可享受兩至三年的蜜月期,彼此適應後,才等待孩子的來臨。不過,再婚家庭的夫婦結婚初期除了要適應夫妻關係外,還要立即適應與非親生子女的關係,夫妻與父母兩種任務同時出現,倍感吃力。從經驗發現,再婚家庭中的親子關係對婚姻構成重大影響。
5. 欠缺人際相處模範
社會欠缺一個讓再婚家庭學習人際相處的模範,令他們產生很多模糊和混亂的感受,尤其是繼父繼母應如何與孩子相處、如何管教他們等。[5]
二. 再婚家庭的發展歷程
有見再婚家庭面對複雜的難題,或許輔導員可先了解一下再婚家庭組成的過程,加深對再婚家庭的認識。學者Papernow研究再婚家庭的發展歷程,[6]勾畫了七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幻想期(Fantasy)
再婚家庭成員幻想新組成的家庭很快便安頓下來,而新家庭的形成可以彌補昔日的損失。
第二階段:沉浸期(Immersion)
再婚家庭經歷種種壓力和適應,例如,親子關係、姻親、繼父繼母角色等,這個階段不時出現衝突和張力。
第三階段:意識期(Awareness)
清楚認識血緣與非血緣關係的相處模式。
第四階段:移動期(Mobilization)
繼父繼母與孩子的關係有新進展,各家庭成員對再婚家庭日漸產生歸屬感。
第五階段:行動期(Action)
再婚夫妻合作關係鞏固,衍生家庭中的規範與儀式,形成新的家庭文化。
第六階段:接觸期(Contact)
由三角關係轉移至二人關係,換言之,再婚夫妻、繼父繼母與孩子形成各自的二人關係。
第七階段:鞏固期(Resolution)
各家庭成員找到互相配合的位置,同時亦接納孩子親生父母的存在,以及他們與孩子特殊的關係。整個家庭既可以合作,關係也穩定。
三. 再婚家庭的特色及發展任務[7]
1. 經歷失落與改變後才開始
不論成年人還是孩子,再婚家庭是在他們經歷家庭瓦解、夫妻分離、父母離異等事件之後才形成,這種經歷不單對成年人留下陰影,對孩子尤甚。因此,再婚家庭形成初期,各家庭成員還要從過去的失落與創傷中復元過來。
發展任務:
- 處理過去失落與改變的經歷。
2. 各家庭成員經歷不同的發展任務
一對新婚的再婚夫妻既要適應新關係,又要回應孩子成長階段的需要:一個從未生育的母親,驟然成為三子之母、一個正值壯年的妻子面對行將退休的丈夫……有時各家庭成員的成長任務出現矛盾,張力也隨之出現。
發展任務:
- 各家庭成員協調彼此成長的需要。
3. 承受以往家庭的行為模式、價值觀
再婚家庭的成員往往已在從前的家庭中建立了一些行為模式,例如,孩子習慣從前由母親料理家務,但繼母卻要求孩子做家務學習獨立,於是可能產生家庭文化的碰撞。
發展任務:
- 建立再婚家庭的新傳統。
4. 親子關係先於夫妻關係
在一般初婚家庭,夫妻關係首先形成,關係鞏固後再迎接新生命的來臨;但在再婚家庭,夫婦許多時一開始便要面對孩子的存在,孩子對繼父繼母的來臨或許抱著排斥的態度,故此再婚夫婦既要容納孩子的存在,還要接納孩子可能出現的抗拒。而且,同一屋簷下,孩子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可能比再婚夫婦的關係密切,繼父繼母很容易產生局外人的感受。
發展任務:
- 建立穩固的夫妻關係。
5. 孩子始終心繫親生父母
由於忠誠的張力,孩子很難把對親生父母的愛轉移至繼父繼母,他們害怕讓繼父繼母闖進他們的生命,並以為這是對親生父母不忠。成年人方面,繼父繼母要面對孩子的親生父母,或姻親對他們教養孩子的表現評價,而這些評價可能是充滿戒心和不信任。
發展任務:
- 建立新關係,例如繼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繼父/母與配偶的前姻親關係等。
- 組成親職聯盟,包括孩子的生父母、繼父母,彼此尊重對方的教導方式。
6. 孩子是兩個家庭的成員
調查發現,若孩子仍然與已分開的親生父母保持聯繫,對他們的適應會大有幫助。[8]故此,孩子不單是屬於目前的新組成家庭,也可與不同住的父母有密切的關係,換言之,他們是屬於兩個家庭的。
發展任務:
- 孩子擁有兩個家庭,因此再婚家庭要接納家庭成員的流動性。
- 社會缺乏再婚家庭的模範和支援,各成員要共同合作尋找再婚家庭的相處模式
四. 再婚家庭的介入要點
1. 幫助再婚家庭建立合理的期望
再婚家庭遇到的最大障礙,是當中的成員對新組成家庭懷抱過高和不切實際的期望。常見的,包括繼父繼母以為可以取代親生父母的角色和功能、孩子與繼父繼母的關係一蹴即就,孩子與已分開的親生父母切斷情感關係等等。基於不切實際的期望,成員為著達到理想的家庭模式而衍生張力,衝突頻生。
2. 幫助再婚家庭認識其發展歷程和任務
調查研究發現,[9]再婚家庭期望從輔導員口中認識再婚家庭的特色,肯定他們的感覺,並給他們提議具體的相處模式。
3. 協助繼父繼母理解孩子的反應
由於孩子的忠誠矛盾以及與親生父母的情感聯繫,孩子一般在初期都難以接受繼父繼母的存在,並出現很多抗拒行為。繼父繼母不必為此太難過,這並非他們的錯,而是關係本質上的矛盾。繼父繼母與孩子可先從友誼關係著手,管教的任務交由親生父母執行。
4. 讓再婚家庭明白親生父母的角色無可替代
孩子與親生父母情感聯繫穩固,即使父母再婚,他們仍需要與不同住的父母繼續保持關係。另一方面,親生父母在管教上的任務是不可忽略的,不可以因為有了新爸媽,便由他們替代。尤其是孩子很大可能對繼父繼母出現抗拒反應,他們就更加難於執行管教的任務。
5. 協助組成親職聯盟
再婚家庭形成後,多位成年人將涉及孩子的事宜,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繼父繼母等,因此成年人間的互相尊重和信任是必須的。雖然他們未必需要經常聯絡,但要尊重彼此的異同,避免在孩子面前互相批評和攻擊,孩子亦有自由與各方保持和建立關係,成年人不要過份干預。
6. 協助穩定夫妻關係,容納「第三者」
再婚夫婦的關係特色是,彼此要容納對方的「第三者」,例如,配偶與親生孩子有親密和經常的接觸,再婚伴侶未必可參與其中;為了合作管教孩子,配偶仍可能與前夫前妻保持聯繫等,再婚夫妻要給予對方很大的信任和空間。當然,再婚夫婦要建立彼此的關係,鞏固婚姻基礎。換言之,繼父繼母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時,有親生父母作為後盾。
7. 協助建立新家庭的規範與文化
再婚家庭剛形成的時候,各成員都經歷了創傷,感受相當複雜。若再婚夫妻明白、也承認配偶前度關係所帶來的陰影,還有孩子對離異父母的情感牽連,就不要急於要求他們放手和忘記,並要諒解他們的感受。尊重他們緬懷舊事的需要,會有助彼此建立關係。
另外,各成員把以往的家庭習慣帶到今天的家庭,需要時間協調和重新適應。有時,繼父繼母未能接納這些舊習慣,又或當他們面對比較時(例如孩子把繼母與親生母親比較時),內心總是酸溜溜的,甚至有種局外人的感覺。其實,這些感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表示孩子與配偶抗拒自己,這只是家庭文化的衝突。新家庭需要一段漫長的時間才能建立獨有的新文化、新規範。
8. 尊重再婚家庭的獨特性
雖然輔導員或對再婚家庭有一定的認識,但再婚家庭的處境各有差異,輔導員必須以開放的心靈、虛懷的態度進入每個家庭的處境。輔導員在複雜的關係脈絡中陪同當事人尋求出路,切忌把理想家庭的模式強加在他們身上。
結語
近二十多年來,再婚家庭不斷增加。這些家庭的形態與初婚家庭有顯著的差別,人倫關係也相當複雜。故此輔導員要不斷從臨床觀察和調查研究中,了解這類家庭的特性,發展出一套有效的介入模式。
(文章版權屬突破出版社所有,獲准使用)
[1] 參考香港政府統計處數字。
[2] Emily B. Visher, John S. Visher & Kay Pasley, “Stepfamily Therapy from the Client’s Perspective,” Marriage & Family Review 26, no. 1–2 (1997): 191–213.
[3] Gladys L. T. Lam, “Exploring the parenting difficulties of stepmothers in Hong Kong: Implications for social workers and teachers,” The Hong Kong Journal of Social Work 31, no.1–2 (1997): 97–111.
[4] Patricia Lutz, “The Stepfamily: An Adolescent Perspective,” Family Relations 32, no. 3 (1983): 367–375.
[5] Eulalee Brand, W. Glenn Clingempeel & Kathryn Bowen-Woodward, “Family Relationships and 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djustment in Stepmother and Stepfather Families,” in Impact of Divorce, Single Parenting and Stepparenting on Children: A Case Study of Visual Agnosia, ed. E. Mavis Hetherington & Josephine D. Arasteh (Hillsdale: Lawrence Erlbaum, 1988).
[6] Patricia Papernow, Becoming a Stepfamily: Patterns of Development in Remarried Families (New York: Gardner, 1993).
[7] Emily B. Visher & John S. Visher, Therapy with Stepfamilies (New York: Brunner/Mazel, 1996).
[8] E. Mavis Hetherington, Margaret Stanley-Hagan, & Edward R. Anderson, “Marital Transitions: A Child’s Perspective,” American Psychologist 44, no.2 (1989): 303–312.
[9] Emily B.Visher & John S. Visher, Old Loyalties, New Ties: Therapeutic Strategies with Stepfamilies (New York: Brunner/Mazel, 1988).